FCA要求部分非执行董事遵守新的高管制度

2015-02-25 03:22:27    来源:    作者: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和审慎监管局今天确认,负有特定职责的非执行董事(例如董事长)将要遵守新的高管制度。
 
2014年7月和12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和审慎监管局在金融服务行业发布征求意见稿,就银行业高管的监管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旨在加强个人对行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并决定该制度不适用于不执行委托责任的非执行董事。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首席执行官Martin Wheatley说:“我们方式是源于确保公司在反应良好监管,培养正确的文化和行为的方式下得到管理的想法。拥有一个严格的高管制度将使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能够将监管资源集中在对关键业务领域和董事会负有责任的个人。我们想要这些高管对他们制定和监督的决策负责。这就是银行领域内外所期待的。”
 
“非执行董事在为执行董事的独立监管提供挑战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新的监管制度下,所有非执行董事都将面临因重要作用的整体性质改变无意产生的风险。”
 
适用于新的高管制度的非执行董事包括董事长、高级独立董事以及风险、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高管。
 
执行这些职务的个人将必须遵守高管制度的所有规定,包括监管预先批准、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和审慎监管局新的执行规定以及责任推定。不属于高管制度监管范围的非执行董事将不必再遵守监管预先批准规定,不必遵守执行规定和责任推定。
 
在新的高管制度下,预期高管要对业务的开展负责。他们将通过激励员工,向员工提供信息,对公司及其文化形成重要影响。
 
这种明确的责任制可以对公司文化和消费者和市场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该征求意见稿还包括对非执行董事职务和责任的通用指南,并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采取的方式向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提出与存款机构一致要求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 公司和审慎监管局指定的投资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进行了咨询。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和审慎监管局还就对银行等机构的检举规则进行了咨询。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一直受到政府当局的批评,促使该英国金融服务监管机构最近开始对其工作方式进行全面修订,从当今现代电子化市场运行的监管新方式的投资,到某些高级监管人员的退职,目的是重组机构,提高效率。
 
去年12月份,在一份报告中,著名的高伟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Simon Davis对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首席执行官Martin Wheatley进行了严厉批评,严厉指责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最近对金融服务领域大规模违规事件的处理方式,因此Wheatley先生及其一些高管同事失去了年度奖金。
 
跟随实施检举政策的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步伐,这包括要求公司任命检举负责人,负责对内部检举流程有效性进行监管,向董事会准备运营年度报告,如果就业仲裁法庭收到检举,还要向监管当局准备报告。公司中强劲的内部检举流程的重要性是议会银行业委员会标准报告的重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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