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现信任危机 中国商品交易路在何方?

2015-02-25 03:25:39    来源:    作者:
做市商是指拥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法人担任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种金融产品(如证券和期货)的交易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交易请求,以增加市场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交易需求。
 
早在17世纪欧洲证券交易刚刚起步时,交易所周围的证券掮客们就利用自身资金吸收散户报单,这些掮客将交易指令汇总后,再进入交易所和其他掮客交易,这就是做市商的最初雏形。由上可知,产生做市商的时代因素主要和信息技术不甚发达,缺乏独立的结算系统有着密切关系。?
 
而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重启证券、期货市场后,由于国家管理部门从一开始便使用当年最先进的电子计算机集合竞价系统,做市商制便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被束之高阁,以致知者廖廖。事实证明,在电子系统拥有足够强大的软硬件工作效率以支持投资者交易时,做市商提高流动性,拉低同一金融产品买卖价格差的优势便没有想象中的突出。
 
但是,鉴于欧美国家证券、期货交易历史已达数百年之久,既得利益群体稳固的同时,企业和商品、国债的直接融资渠道也已异常畅通,许多在中国人看来根本不够挂牌标准的公司金融合约也可以在电子交易市场买卖,这样一来,增添流动性的做市商制自然有了用武之地。近年来,中企扎堆上市的纳斯达克(Nasdaq)便是做市商制的集中体现。
 
而“新三板”市场的建立,也是中国试图引入做市商制解决中小商业主体融资难的有益尝试。
 
值得一提的是,和西方已经成熟的做市商制不同,中国“做市商”还更多地集中在商品、货币电子交易等资本市场边缘领域,诚信、资质、风控诸方面都存在重重疑问。以近期发生“出金危机”的某著名“外汇、商品、国际股票价差合约交易平台”为例,该平台号称注册于四大金融飞地的塞浦路斯,是国际化正规化外汇做市商,还荣获过2013年度“新浪最佳外汇经纪商”称号。
 
但在实际运营中,上述平台大量使用有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抵触之嫌的高额赠金(该法规定,商品和服务促销中,赠金超过5000元人民币即为“不正当竞争”)手段大肆展业,吸引了许多套利者开户交易。这些套利者通过跨平台对冲或高频交易手法,赚取交易对手,也就是平台自身的“赠送”金额,使这家“塞浦路斯”经纪商遭遇了极大资金压力,令其终于在2014年底开始拖欠代理商佣金,拒绝投资者全额出金,导致了包括投资者聚集、打砸上海总部等严重社会后果。
 
事实上,西方做市商交易模式并没有剥夺公众投资者参与金融产品价格论证的核心权利——在收单后,做市商之间、做市商和上市公司皆可将多余指令进行对冲,从而形成各方公认的中间价。相反,中国式商品做市商则是将白银、石油、玉米、精铜、电解铝等商品期货的国际市场行情换算成人民币价格,让公众投资者博弈价格变迁以赚取差价。
 
而所谓的实物交收由于配套工程的不足,往往只能进行单向交买,根本不具融资融物和买卖场所的基本市场职能。这样一来,部分做市商运营通过雇佣无资质人员向客户提供与实际行情不符之策略、擅改交易行情等手段引导客户亏损也就成了这些市场生存、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
 
笔者认为,在谴责一些无德主体不当经营的同时,我们也不能漠视市场存在的巨大投机/投资需求。而在推进金融创新和维护投资者正当权益之间寻找平衡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信息披露机制——商品做市商应阐明交易真实性质,并将经纪商或交易平台与投资者互为交易对手,有利益相悖之处的可能风险清晰阐述,从而令投资者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清醒决策,避免投资者亏损后发现“货不对板”时爆发争端。
 
另外,在管理层层面,拆除不必要的资本壁垒,加速人民币国际化,促进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藏汇于民,使国内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和意志能够自由参与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也是终结对赌式“做市商”横行,经营方为生存、发展而不惜诱导客户亏损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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