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告: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允许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2015-09-30 22:47:17    来源: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30日晚间就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布公告,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三种途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以及直接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
 
央行公告称,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统称境外央行类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从这三种途径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品种外汇交易,交易方式包括询价和撮合方式,无额度限制。
 
公告指出,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当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备案表。备案完成后,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的,人民银行将向其发送操作指引;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的,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署代理协议,代理机构将代理协议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后即可交易;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的,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成外汇交易系统接入等技术准备后即可交易。
 
央行一直积极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9月14日,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将允许境外央行类机构直接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此前,境外央行类机构可通过人民银行代理,间接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公告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
 
为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境外央行类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现就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三种途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以及直接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从上述三种途径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品种外汇交易,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方式,无额度限制。
 
二、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递交的方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备案表》(见附件)。
 
三、备案完成后,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的,人民银行将向其发送操作指引;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的,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署代理协议,代理机构将代理协议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后即可交易;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的,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成外汇交易系统接入等技术准备后即可交易。
 
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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