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监管政策发展

2017-05-24 02:05:22    来源:    作者:
外汇市场是国际金融市场交易量最大的市场,全球每天交易量超过两万亿美元。目前,世界上大约有30多个主要的外汇市场,包括澳洲、亚洲、欧洲、北美洲等四大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有欧洲的伦敦、法兰克福、苏黎世和巴黎,美洲的纽约和洛杉矶,澳洲的悉尼,亚洲的东京、新加坡和香港等。中国内地的外汇市场相对其他发达地区起步较晚。 
 
改革开放后,中国于1985年在深圳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随后其他经济特区相继设立。严格来说,外汇调剂市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外汇市场,只是不同主体之间外汇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但作为外汇市场的萌芽,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外汇体制的突破,并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市场机制。 
 
后来经过改革开放的初步探索,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程度迅速扩大,但外汇供求矛盾仍很突出。同时,由于社会总需求膨胀,国内物价上涨较大,出口换汇成本增加。此时,外汇调剂市场产生阶段确立的限定价格已经不能反映实际供求。这就造成了1985年调剂市场有行无市,非法高价买卖外汇的场外交易增加。1986年,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的主要改革为:
 
外汇调剂业务由中国银行移交给外汇管理局办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办理本地外汇额度和现汇的调剂业务,在北京设立了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办理中央部门之间和各省市之间的3外汇额度和现汇调剂业务,形成了一个初步的伞形结构外汇市场。
 
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调剂外汇,扩大了调剂范围,允许地方政府的留成外汇,允许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同外资企业之间进行外汇调剂,沟通了两个市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捐赠外汇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并从1991年12月1日起允许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定居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参加外汇调剂。
 
提高了外汇调剂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放开了外汇调剂价格,调剂价格根据外汇供求自由浮动。
 
1992年开通了26家地方调剂中心组成的联合报价网络,建立了调剂价格及成交情况的信息网络。这是我国外汇调剂市场向规范化目标迈进的重要一步。同以前的内部调剂相比,它运用了更多的市场机制,如公开报价、竟价成交,不仅体现了公开化、市场化的原则,大大提高了外汇调剂交易的透明度,同时也充分发挥了经济商的作用,完善了信息的传导机制,创造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与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相对应的是我国外汇调剂成交额的逐年增加,1987年全国外汇调剂成交额累计为42亿美元,1988年增加到62.6亿美元,1992年达251.05亿美元。
 
1994年4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成立运行,它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全国各地的分中心和调剂中心实行联网交易,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指派外汇交易中心认可的交易员进入交易中心的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外汇交易,从这个角度讲,当时我国外汇交易系统具有有形的特征,同时,由于外汇交易系统通过计算机进行交易,这一点又于国际上成熟的外汇市场相似,因此,又具有无形市场的特征。
 
1996年底经常项目可兑换市场、远期结售汇试点中资企业保留现汇,交易规模空前发展。
 
2005年以后,我国外汇市场进去了向市场化、自由化方向发展的新阶段,交易工具日益丰富,功能不断完善,多种交易方式并存、分层有序的外汇市场体系正逐渐确立。2005年之前,人民币一直采用盯住美元政策,直到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参考一篮子货币价格;也是直到2007年,企业的强制结售汇才调整为意愿结售汇,原先的藏汇于国调整为藏汇于民,然而,人民币国际化面临着良好的历史机遇:国际金融危机令美元信任危机大幅上升,为人民币的国际化打开了历史空间,危机之后出现的美元大幅无序波动、巨额贸易逆差和财政赤字,以及美元大量投放所诱发的未来大幅贬值预期,令其他国家特别是新兴经济体可能考虑进行储备化,加上我国所保留的大量的外汇储备,这无疑鼓励了更多国家选择人民币作为储备资产的可能性,然而由于我国当前国内金融市场尚不完善,造成人民币流动性总体较差。人民币作为一种后起货币,在跻身于国际货币行列的进程中,加快了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进程。
 
2015年11月30日,IMF正式宣布将人民币纳入SDR一篮子货币。人民币继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之后被纳入SDR是历史性的时刻,这标志着人民币的国际地位被大大提升,也是IMF首次将一个新兴经济体货币作为储备货币。会员国将通过SDR自动增持部分人民币资产,尤其是高流动性安全资产,这同时预示着人民币将会走强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之间每日买卖外汇的汇价,可以在交易基准汇率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外汇买入和卖出价,可在交易基准价上下0.25%法人幅度内浮动,外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价差率不得超过0.5%。这使得对于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市场,外汇局对银行外汇头寸实行上下限额管理,超过限额,中央银行买进,而限额以下商业银行必须买进补充。由此中央银行参与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净外汇增加,就是外汇储备的增加。) 
 
国内的外汇管理项目包括综合类(基本法规、账户管理、行政许可及其他)法规、制度,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的框架 
 
1.人民币经常羡慕可兑换,包括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限额管理和支付限制,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和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
 
2.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包括对外债和对外担保的管理、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和对境外投资的管理。
 
3.不断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遵循主动性、渐进性、可控性原则 。
 
4.不断管理国际收支宏观管理体系,实现国际收支平衡。
 
在2016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中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做出了更新。更新措施分别为: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结汇资金资金用途;明确结算银行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强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具体包括:
 
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项下的不同类型资金进行分别管理,适用不同的监管制度。如企业对资本金结汇可以选择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制,而对外债资金结汇,只能适用结汇制管理。其中,支付结汇制,是指只有企业需要人民币实际支付款项时才允许结汇;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对于意愿结汇,《通知》统一规定如下:一是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进行调整。二是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三是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结汇资金用途。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通知》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通知》存在冲突。
 
明确结算银行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虽然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但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强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通知》还规定,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年备查。《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另一方面,对于违反《通知》规定,违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须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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