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高杠杆?外汇经纪商发送“非营销”邮件,推销其离岸子公司

2018-09-20 13:45:42    来源:酷外汇    作者:
自2018年8月1日欧盟正式实施降杠杆新规(差价合约不超过30倍杠杆)以来,有相当一部分经纪商的交易量下降很多,而且很多投资者还是想使用高杠杆进行订单交易。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欧盟零售外汇和差价合约经纪商一直向他们的客户、IB/代理发送“非营销”电子邮件,提醒客户可以自己主动寻找国外经纪商并在那里开立账户。
 
根据欧盟MiFID规则,欧盟经纪商客户确实可以在“离岸”公司(或非欧盟公司)开立账户。同样,欧盟经纪商可以接受其非欧盟和离岸经纪商的客户,并为他们提供更宽松的条款(比如:更高杠杆)。但是,这些经纪商不能正式向客户推销非欧盟子公司或离岸子公司。
 
所以,他们发出的电子邮件基本上等于“非营销”电子邮件:“我们无法向您推销此邮件,但您可以自行完成此操作。”“非营销”电子邮件里会有进入离岸公司的网站链接或其他信息,指导零售交易者如何“自己”找到这些网站。
 
在过去六周内,许多拥有非欧盟子公司或离岸子公司的经纪商的新客户注册量和交易量明显增加。特别是拥有澳大利亚ASIC牌照的经纪商,投资者认为ASIC监管较严格且能提供更高杠杆。
 
关于“非营销”电子邮件,大致内容如下:
 
注: 该邮件发送给一个欧盟的零售外汇经纪商的IB和附属公司,该经纪商也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牌照的子公司。
 
亲爱的伙伴,
 
xxx最近收到了欧盟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许多要求,询问欧盟客户是否可以在xxx中注册和与其他经纪商进行交易,以利用不同的交易条件。
 
xxx在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获得牌照,比如: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南非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MiFID II规定,欧盟境内的客户可以在欧盟以外的经纪商处注册账户。因此,客户可以选择与非ESMA交易条件进行交易。
 
但是,非欧盟经纪商不得向欧盟客户推销。
 
因此,xxx不能推销xxx Ltd(BVI)的账户,也不能诱使客户与我们的非欧盟公司进行交易。客户必须自己联系xxx Ltd(BVI)。
 
如果任何客户希望了解xxx的其他子公司,他们可以通过https://www.xxx.com/about xxx查看我们的全球法规。
 
如果欧盟客户确实在xxx集团的另一个经纪商注册(在他们自己的独家公司),客户需要记住以下内容:
 
1. 负平衡保护不适用。
 
2. 客户没有资格获得投资者赔偿基金(ICCL)保护。
 
3. 该帐户不受欧盟监管机构监管。它受英属维尔京群岛监管机构(BVIFSC)监管。
 
4. 金融服务和养老金监察专员(FSPO)不会处理您的投诉;投诉应该转到BVIFSC。
 
5. 客户将被要求签署免责声明,确认并同意放弃这些权利。
 
此致敬礼,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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