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介机构的通函 保障客户资产的新措施

2019-07-10 10:17:34    来源:酷外汇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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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醒中介机构在管有或控制客户资产时,有责任遵从《操守准则》[1]的规定。《操守准则》第1项一般原则规定,中介机构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诚实、公平和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此外,第11.1(a)段规定中介机构应确保客户资产获得充分的保障。
 
证监会留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中介机构与认可机构之间就属于客户或信讬帐户的往来帐户、存款帐户或证券帐户(统称为客户资产帐户)所订立的标准条款及细则,载有授予认可机构抵销权或留置权的条款。上述条款基本上与《操守准则》下在保障客户资产方面所须达到的标准有所抵触。
 
客户资产确认函
 
为加强对客户资产的保障,中介机构与认可机构双方应采纳并妥为签署样板格式的标准确认函(载于附录)。
 
确认函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开户目的通知、不具追索权及处理文件抵触的条款。这些条款既符合全球监管机构经长期努力为保障投资者所制订的标准,亦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所施加的规定相符。
 
确认函样板内有关不具追索权的条款禁止就客户资产帐户内的客户资产提出追索。然而,为免生疑问,就这项规定的目的而言,认可机构在发行人违责的情况下取回预先就该发行人的证券而支付的股息或利息,将不会被视为就客户资产提出追索。此外,有关不具追索权的条款并不适用于任何按法例或法庭命令的规定而就资产提出的追索。
 
确认函样板进一步阐明,若客户资产确认函与双方就客户资产帐户所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之间有任何抵触之处,概以客户资产确认函的内容为准。
 
如中介机构以其名义在认可机构开设以下类别客户资产帐户,则客户资产确认函即告适用并须予签署:
 
(a)用作持有客户款项的帐户;
 
(b)用作持有客户证券的帐户;
 
(c)用作持有非再质押客户证券抵押品[2]的帐户。
 
为遵从这项规定,中介机构须依照附录所载的确认函样板拟备并签署资产确认函,然后取得适当的认可机构的加签。
 
中介机构将任何客户款项或证券存入新开设的客户资产帐户前,必须备妥已加签的函件。这项规定的过渡期将于2020年7月31日结束,届时中介机构须为其所有适用的客户资产帐户备妥已加签的函件。
 
另外,证监会亦希望提醒中介机构,若它们将客户资产存放在认可机构以外的机构(包括持牌机构),便应在挑选及委任该机构时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包括确认持有及保障客户资产的安排是否符合其客户的最佳利益。
 
如对本通函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络负责你的个案主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中介机构监察科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2] 为免生疑问,中介机构的帐户内若持有为从认可机构取得财务融通而被中介机构(经客户授权)再质押予认可机构的客户证券抵押品,则有关帐户不受这项规定所规限。
 
注:其中附录可登录香港证监会官网进行查询。
 
——以上内容来自香港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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