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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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D,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实施,旨在促进欧盟形成金融工具批发以及零售交易的统一市场,同时在多个方面改善对客户的保护,其中包括增强市场透明度、出台更符合惯例的客户分类规则等。同时MiFID监管的对象还包括在交易所交易的商品衍生品以及柜台产品,投资咨询公司——全球投资银行和作为卖家的经纪商。
 
已加入的国家
 
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MiFID要求任何提供“投资服务”的公司只要位于属于欧盟经济区的成员国国家境内,就将受到MiFID的影响,哪怕他们的客户是在欧洲之外。不过,瑞士不会受到MiFID的监管,因为瑞士还不是欧盟成员国。此外,几个离岸金融中心,如Isle of Man以及Channel岛也不会受到该法规的监管。
 
MiFID对成员的要求
 
最优执行——也就是为客户的指令提供最好的执行结果。具体说,就是投资公司需要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以便为客户指令获得最好的执行结果,这里面涉及到价格、成本、速度、指令执行的可能性以及指令的处置结果。“最优执行”的要求对于投资公司以及IT行业有着几个层面的明确影响。公司需要和多个有监管的市场建立实时连通,需要具有多边交易设施,或者通过系统化内部撮合交易,来确保获得所有价格、成本、速度以及其他因素的必要数据。
 
系统化内部撮合——该概念来自于MiFID对市场以及股票交易透明度的要求.MiFID法规确定了系统化内部撮合商在交易前以及交易后的责任。交易前的责任包括,他们必须提供股票的明确报价。交易后的责任包括,公司必须达到透明度的要求,要有与监管市场同等的透明度。按照欧盟统一市场金融法规(MiFID)的规定享有公共金融服务补偿计划(LOPS)的资金安全保障,当发生公司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时,每个客户将得到该计划的补偿,补偿限额为20,000欧元。
 
 
欧盟发布金融工具市场新的法律框架
 
2014年6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废除原2004/39/EC法规(MiFID II),新指令明确了金融工具(MiFIR)市场的相关规则。该指令从2017年1月起生效,成员国在两年时间完成对新指令的转换。新规则框架的目标是使金融市场更加高效,灵活和透明的。新规则引入的市场结构能够杜塞现有漏洞并确保相应的交易发生在受监管的平台内。新规引入了对高频交易的规则,改善了透明度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包括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督,并着力解决在商品衍生品市场价格过度波动的问题。这新框架将改善金融工具交易和清算的竞争条件。通过引入对交易机构和交易行为提出要求或通过加强管理机构的作用等方法,修订后的新规在原来规则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新的规则框架也增加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和作用,并有权禁止或限制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产品的销售和分销。
 
新规对第三国企业进入欧盟专业市场制定了以欧委会对第三国司法管辖区进行等效评估为基础的统一的审批制度。